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陈江街道五一村北片区(二期项目)城市更新单元ZKB-022-08地块
占地面积:15794平方米
地理位置: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环街道46号小区
土地使用权人:惠州市昊翔志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空地
未来规划:商业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惠州清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地块用途变更为商业用地,但是考虑未来本地块的规划可能发生调整,变更前按照更严格的第一类用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调查组通过收集了地块的历史影像资料以及对以往地块土地使用者进行了访谈,对场地及其周边地块进行了调查和污染识别。
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资料、历史卫星影像和人员访谈信息,ZKB-022-08地块按历史权利所属人可分为三部分:
北部区域2000年以前为农田,2000年至2005年后建设有钢材销售商铺。2006年惠州市金洲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获得该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06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权面积为7973.3m2。惠州市金洲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于2007拆除了大部分的房子,并于同年修建了钢结构厂房。惠州市金洲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修建钢结构厂房后,因仲恺大道修建征地问题,导致该区域一直未承租出去,直到2020年才开始有经营企业承租,承租企业主要有惠州市圣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浩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废不锈钢废铝回收站等;
东南部区域1985以前为农田,1985后惠州市林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该区域土地使用权,并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修建了钢结构厂房,之后厂房租给个体户用于钢材销售商铺和脚手架租售商铺,以及金龙箱包卡板厂经营生产。2017年因部分用地被征用做修建仲恺大道,土地使用权面积发生变化,于2017年变更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变更后使用权面积为1498.01m2。
西南部区域2001年以前为农田,2001-2006年后建设有钢材销售商铺。2007惠环街道办事处平南村大岭背村民小组取得该区域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使用权面积为4430.0m2,权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于同年拆除了原有临时建筑,并重新修建了临时建筑出租给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该地块历史承租企业主要为一些钢材商铺和废品回收公司(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永联钢材商行、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华茂钢材经营部、惠州市四宝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等)。另外,该区域设置有一个变压器,安装时间为2008年12月。
根据相邻地块土地利用历史沿革,东南侧所处地块1923年以前为荒地,1923年后修建为惠樟公路,1992仲恺高新区成立,惠樟公路更名为仲恺大道。仲恺大道于2010年开始全面扩宽,最终于2018全线修好通车,现仍为仲恺大道;西南侧所处地块1993以前为农田,约1993年开始修建成道路,现命名为五一大道;西北侧所处地块2006年以前为荒地,2006年以后开始建设汽配城,现已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的汽配商城,名为惠州市汽配城;东北侧所处地块2005年以前为荒地,2005年以后为泥路,2017年修建惠新大道,此处为惠新大道交汇处,因此修建为水泥路,命名为惠新大道辅路。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调查地块在各个历史使用阶段内,本次调查地块潜在关注污染物主要为:
(1)该地块内潜在污染源为钢材堆放区、废轮胎堆放区、冷库、废钢材堆放区、企业生产区域以及变压器等。根据污染源识别结果,调查地块潜在关注污染物主要为镍、锌、铜、石油烃(C10-40)、氟化物。
(2)地块周边企业与地块距离较远,主要潜在关注污染源为西面的惠州汽配城。潜在关注污染物为:镍、锌、铜、石油烃(C10-40)。
三、初步采样调查
基于场地污染识别的结果,采用系统布点和专业判断布点相结合的原则对整个调查地块进行布点,在地块内共设置土壤采样钻孔点10个,设置土壤对照采样点1个,共采集土壤样品44组;在地块内共布设3个浅层地下水监测井位,共采集地下水样品3组;土壤样品检测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重金属、半挥发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基本项目(共45项指标)以及氟化物、总锌、总铬、石油烃(C10-40)。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包括pH、浑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镍、隔、砷、铅、汞、六价铬、铁、锰、铜、锌、铝、硒、钠、阴离子表面活性剂、CODMn、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硫化物、氯化物、氟化物、氰化物、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三氯甲烷(氯仿)、四氯化碳、挥发酚类、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2,4,6-三氯酚、五氯酚、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三氯苯、四氯乙烯、苯乙烯、氯乙烯、氯苯、石油烃共47项。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结果如下:
(1)调查地块土壤7种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石油烃(C10-40)、38种半挥发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的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总锌、总铬、氟化物检测值均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中经推导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因此土壤重金属、石油烃(C10-40)、半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氟化物对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2)调查地块地下水监测结果显示,场地内监测点位地下水监测因子均低于筛选值,即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其中石油烃(C10-40)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中经推导的风险筛选值,因此,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综上,陈江街道五一村北片区(二期项目)城市更新单元ZKB-022-08地块作为商业用地进行再开发利用,从人体健康风险的角度,是可行的,无需进入风险评估阶段。